排水管理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區域排水排入河川者,其出口與河川匯流銜接之部分屬河川區域者,其既有排水路通水斷面之疏通或其他維護事宜,由該區域排水管理機關報河川管理機關備查後辦理,並得洽商河川管理機關協助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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