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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治理規劃與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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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管理辦法
第 2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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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於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或其出海口
核
准施設建造物,應經該區域排水管理機關同意。
前項經核准施設之建造物於施設後有礙排水或禦潮者,管理機關得商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命施設者對所施設之建造物為適當之改善或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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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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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治理規劃與設施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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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區域排水設施檢查與防汛搶險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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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區域排水設施使用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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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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