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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管理辦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許可使用,應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許可或核准文件者,管理機關得先行核發附停止條件之許可處分,使其得據以取得該等文件。其申請人未於六個月內取得者,該處分自始不生效力。但有特殊原因並經管理機關同意者,得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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