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治理規劃工程應由管理機關依優先次序釐訂分年分期實施計畫,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根據我所知道的資料,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是根據水利法第十條授權訂定的單行規章,具有法律位階之效力。根據其中的相關條款,管理機關應於河川治理計畫目標下許可採取砂石,並以穩定河床,不影響水流流向及疏濬河道為主,得視河床地形變遷、通水斷面及其他因素,分段劃定若干可採區及禁採區,并且公告之。這些規定都是可以在實際案例中應用的。 所以,根據這些條文和相關案例,河川管理規則第 13 條的意思是指河川治理規劃工程應由管理機關依優先次序釐訂分年分期實施計畫,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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