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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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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管理機關對轄區內各河川,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會同有關機關詳實普遍檢查,其檢查項目如下: 一、河防建造物損壞情形及應予加強或改善之措施。 二、堤防附屬建造物及沿河水閘門、各圳閘門等之開閉效能靈活程度及各該管單位人員聯繫協調情形。 三、妨害河川防護或危害河防安全之使用行為。
  2. 2.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檢查,如發現損壞、故障,應於汛期前修補完成。但無法於汛期前完成者,應為必要之應變措施;其有第三款行為時,應即依本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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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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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河川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管理機關對轄區內各河川,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會同有關機關詳實普遍檢查,其檢查項目如下: 一、河防建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河川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