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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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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規定期限繳交使用費者,管理機關應於繳納期限屆滿後,訂期催繳,經催繳未在通知期限內繳清者應即廢止其許可使用;其所積欠之使用費,應於其保證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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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河川管理辦法第 58 條規定,若未依規定期限繳交使用費,管理機關應在繳納期限屆滿後訂期催繳,並經催繳未在通知期限內繳清者應即廢止其許可使用。其所積欠的使用費應於其保證金中扣除。 範例:根據參考資料所述,若有廠商未繳納公共設施維護費暨污水處理營運維護費,經期限催繳未在通知期限內繳清,則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河川管理辦法第 58 條的規定,廢止其許可使用。同时,所積欠的使用費應於其保證金中扣除。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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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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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河川管理辦法第 58 條規定:「未依規定期限繳交使用費者,管理機關應於繳納期限屆滿後,訂期催繳,經催繳未在通知期限內繳清者應即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河川管理辦法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