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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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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機關之許可於河川出海口海岸管制區及其他管制區範圍內之河川區域內使用、開發或修築堤防等行為者,應先會商該管制機關後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河川管理辦法》第63條,對於管理機關在河川出海口海岸管制區及其他管制區範圍內之河川區域內使用、開發或修築堤防等行為者,應先會商該管制機關後辦理。這意味著在進行相關活動之前,必須先和相關的管制機關進行協商。 參考資料:依據河川管理辦法第63條第1項所規定,針對河川出海口海岸管制區及其他管制區範圍內的使用、開發或修築堤防等行為,需經過相關管制機關的協商後辦理。例如,在某個河川出海口海岸管制區內進行船舶通行與停靠設施的開發前,必須會商海事主管機關,並經過其同意後方可開始進行相關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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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河川管理辦法第 63 條規定:「管理機關之許可於河川出海口海岸管制區及其他管制區範圍內之河川區域內使用、開發或修築堤防等行為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河川管理辦法第 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