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機關之許可於河川出海口海岸管制區及其他管制區範圍內之河川區域內使用、開發或修築堤防等行為者,應先會商該管制機關後辦理之。
根據《河川管理辦法》第63條,對於管理機關在河川出海口海岸管制區及其他管制區範圍內之河川區域內使用、開發或修築堤防等行為者,應先會商該管制機關後辦理。這意味著在進行相關活動之前,必須先和相關的管制機關進行協商。 參考資料:依據河川管理辦法第63條第1項所規定,針對河川出海口海岸管制區及其他管制區範圍內的使用、開發或修築堤防等行為,需經過相關管制機關的協商後辦理。例如,在某個河川出海口海岸管制區內進行船舶通行與停靠設施的開發前,必須會商海事主管機關,並經過其同意後方可開始進行相關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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