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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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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蓄水建造物應建立之安全資料如下: 一、氣象、水文、地震及洪水演算資料。 二、區域地質及重要結構物基礎地質。 三、蓄水範圍及集水區概況。 四、主要設施平面布置及相關設計圖。 五、主要設施設計分析資料。 六、主要設施施工與品質檢驗紀錄。 七、安全監測系統布置與監測紀錄。 八、水庫操作運轉系統與運轉紀錄。 九、洩洪警報系統與警報紀錄。 十、維護改善紀錄及相關圖說資料。 十一、潰壩演算及潰壩緊急應變計畫。
  2. 2.前項第五款設計分析資料包括水理分析、穩定分析、結構設計分析等。
  3. 3.蓄水建造物無潰壩之虞、無下游河道或潰壩演算結果不影響下游河防安全,並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免備第一項第十一款之資料。
  4. 4.蓄水建造物有越域引水情形者,第一項各款有關資料應增列該引水設施及相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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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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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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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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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第 12 條規定:「蓄水建造物應建立之安全資料如下: 一、氣象、水文、地震及洪水演算資料。 二、區域地質及重要結構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