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自來水工程設施所在地點,應調查下列事項後選定: 一、具有第五條所定作為水源之條件。 二、自來水工程設施之建設及管理均安全而容易。 三、自來水工程設施之建設費及維持管理費便宜。 四、水量、水質、水權及用地等有利於將來之擴建。
自來水工程設施所在地點,應調查下列事項後選定: 一、具有第五條所定作為水源之條件。 二、自來水工程設施之建設及管理均安全而容易。 三、自來水工程設施之建設費及維持管理費便宜。 四、水量、水質、水權及用地等有利於將來之擴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