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引水壩(堰)護床之施設規定如下: 一、護床應視河床地質情形施設。如河床為岩盤時得免設。 二、護床之長度以能確保壩(堰)體之安全決定。在地質軟弱之河床,除徹底防止河床表面沖刷所需之護床長度外,應考慮保持必要之地下滲透水流距而延長護床長度。 三、護床應有三十公分以上之厚度。 四、為溢流水之消能,應在河床末端設砥堰或齒狀護床,或在護床中央部分設砥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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