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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聯絡井之設置規定如下: 一、集水暗應在其末端、分歧點及其他必要處所設聯絡井,以利檢查維護。 二、內徑應為一公尺以上。 三、應予加蓋,並考慮其水密性,所有開口應為雨水、河水、垃圾、昆蟲或其他小動物無法進入之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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