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自來水工程設施之構造規定如下: 一、在結構耐力上對於自重、載重、水壓、土壓、風壓及地震力等均安全。 二、具有高度之水密性,不得有水污染或漏水之虞。 三、築造在地下水位較高處之構造物,在施工中及完成後應注意地下水浮力對構造物之安全。 四、水池牆體之構造應注意內滿外空及其他各種可能危險狀態時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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