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之構造規定如下: 一、在結構耐力上對於自重、載重、水壓、土壓、風壓及地震力等均安全。 二、具有高度之水密性,不得有水污染或漏水之虞。 三、築造在地下水位較高處之構造物,在施工中及完成後應注意地下水浮力對構造物之安全。 四、水池牆體之構造應注意內滿外空及其他各種可能危險狀態時之安全。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