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淺井附屬設備之規定如下: 一、應設通氣孔、人孔、水位計。所有開孔應為雨水、垃圾、昆蟲或其他小動物無法進入之構造。 二、外圍應有良好之排水設備,並以混凝土、粘土等材料保護地面以防井之污染。 三、設於河川地集取伏流水之井,其通氣管口應高出最高洪水位以上。
淺井附屬設備之規定如下: 一、應設通氣孔、人孔、水位計。所有開孔應為雨水、垃圾、昆蟲或其他小動物無法進入之構造。 二、外圍應有良好之排水設備,並以混凝土、粘土等材料保護地面以防井之污染。 三、設於河川地集取伏流水之井,其通氣管口應高出最高洪水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