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淺井附屬設備之規定如下: 一、應設通氣孔、人孔、水位計。所有開孔應為雨水、垃圾、昆蟲或其他小動物無法進入之構造。 二、外圍應有良好之排水設備,並以混凝土、粘土等材料保護地面以防井之污染。 三、設於河川地集取伏流水之井,其通氣管口應高出最高洪水位以上。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4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