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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導水應視需要在其分歧點、匯合點及其他必要地點設聯絡井或人孔。
  2. 前項聯絡井或人孔應視需要設量水設備、排泥管及溢流設備,並在出水口及排泥管裝設制水閘門或制水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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