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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導水橫過深谷河川之處,應考慮建造水路橋。
  2. 前項水路橋之規定如下: 一、材料應視橋墩之高低及橋本身安全決定之。 二、應為對風壓及地震力安全之構造,橋墩處應視地基承載力及河流情形,施以適當之基礎工程及保護工程。 三、應考慮附近人行養護用通路。
  3. 導水渠在橋墩橋台等支承處應設伸縮接縫,並對地震仍能牢固錨定水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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