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淨水方法之選定規定如下: 一、原水淨水方法應以能有效除去各種不需成分,並依原水水質加以研究或實驗決定。 二、採用新淨水方法,應有其試驗或操作報告,並有水質檢驗分析資料,能證明其水質符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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