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 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沉澱池之規定如下: 一、應考慮沉澱池之溢流率、滯留時間、平均流速,以確保沉澱功能。 二、長期連續使用之沉澱池,應設二池以上。 三、沉澱池之配置,應與膠羽池及快濾池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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