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 7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慢濾池之規定如下: 一、使用為地面水者,其原水之濁度經常低於二十濁度單位,最高以不超過五十濁度單位為原則。使用地下水者,其鐵錳含量應在每公升三毫克以下。 二、地面水有較高濁度、污染現象或色度高時,應採用初步處理。 三、應有適當之備用池,池數應在二池以上,使用進行刮砂及補砂等工作時,其他各濾池均能維持在正常濾速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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