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場內一般配管之規定如下: 一、場內主要設備間,應採取最短之連接管渠,必要時並應設置繞流管,以防部分設備停用時影響全場之操作。 二、未完成處理之水,不得與清水相連接。 三、濾水與清水之繞流管應儘量設置排水管。
對於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80 條,根據該條規定,一般配管應符合以下規定:一、場內主要設備間,應採取最短之連接管渠,必要時並應設置繞流管,以防部分設備停用時影響全場之操作。二、未完成處理之水,不得與清水相連接。三、濾水與清水之繞流管應儘量設置排水管。 這項規定主要是針對自來水處理場內的水管配管進行規範,確保水質的安全。例如,在處理場內,應設置能夠控制水流的配管設備,以確保水不會與未完成處理的水混合,保證水質符合標準,並且在必要時應設置繞流管以防止操作中斷。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