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 9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配水管防止污染之規定如下: 一、配水管線不得與有污染之虞之管線、井、抽水機或水槽等直接連接。 二、配水管線不得穿過污水管線之人孔,或與之接觸。 三、制水閥室(窨井)、排氣閥室(窨井)、排泥室(窨井)、流量計室(窨井)、排泥管線及排氣閥等不得與污(雨)水管線或其人孔直接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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