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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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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逕流分擔審議會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中央主管機關之逕流分擔審議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地方主管機關之逕流分擔審議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
  2. 2.前項召集人由各該主管機關首長或首長指定之副首長擔任,副召集人由首長指派兼任,審議會委員依實際需要就水利、農田排水、水土保持、森林、下水道、都市計畫、地政及其他有關機關之代表與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聘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參考資料中並未找到相關的逐條釋義或與該項目具體相關的資料。因此,我無法提供對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第 3 條的逐條釋義或相關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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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第 3 條規定:「逕流分擔審議會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中央主管機關之逕流分擔審議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地方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