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擬訂之逕流分擔評估報告於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前,應先經其逕流分擔審議會通過。
根據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第6條,地方主管機關在擬訂逕流分擔評估報告後,應先經過其逕流分擔審議會的通過,然後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議。這個程序是為了確保地方主管機關所擬訂的逕流分擔評估報告在提交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前已經經過地方審議會的核准。 參考資料範例: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的《逕流分擔實施辦法》,在新北市政府擬訂逕流分擔評估報告後,必須先經過新北市逕流分擔審議會的通過,然後再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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