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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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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擬訂之逕流分擔評估報告於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前,應先經其逕流分擔審議會通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第6條,地方主管機關在擬訂逕流分擔評估報告後,應先經過其逕流分擔審議會的通過,然後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議。這個程序是為了確保地方主管機關所擬訂的逕流分擔評估報告在提交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前已經經過地方審議會的核准。 參考資料範例: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的《逕流分擔實施辦法》,在新北市政府擬訂逕流分擔評估報告後,必須先經過新北市逕流分擔審議會的通過,然後再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報請審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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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第 6 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擬訂之逕流分擔評估報告於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前,應先經其逕流分擔審議會通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