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營加油站之營業主體如下: 一、依公司法設立或商業登記法登記之事業。 二、經核准以公共造產方式經營加油站之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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