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加油站之營業主體如下: 一、依公司法設立或商業登記法登記之事業。 二、經核准以公共造產方式經營加油站之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
根據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第 2 條,經營加油站的營業主體包括公司法設立或商業登記法登記之事業、經核准以公共造產方式經營加油站之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的機構。 這些規定是根據石油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制定的。例如,根據石油管理法第17條第1項之規定,經營汽油、柴油或供車輛使用之液化石油氣之零售業務者,應設置加油站、加氣站或漁船加油站。這些規定強調了對加油站營業主體的資格和受理機關的規定。 另外,根據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8條,規定了設置加油站的基地應符合的條件,包括基地面寬、可供使用之整塊土地總面積、與其他公共設施的距離等。這些規定是為了保障加油站設置的安全和合法性。 以上是對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 2 條的法規釋義和相關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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