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石油管理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經營汽油、柴油或供車輛使用之液化石油氣之零售業務者,應設置加油站、加氣站或漁船加油站。根據該規定,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得以石油管理法為依據進行訂定。 資料來源:石油管理法第17條第3項 規範範例:石油管理法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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