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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電共生系統推廣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汽電共生系統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且經登記者,稱合格汽電共生系統 (以下簡稱合格系統) 。 一、有效熱能產出比率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有效熱能產出比率=有效熱能產出/ (有效熱能產出+有效電能產出) ] 二、總熱效率不低於百分之五十。 [總熱效率= (有效熱能產出+有效電能產出) /燃料熱值] 專業處理廢棄物者之汽電共生系統,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前二項合格系統之環境保護、防災安全、供電品質等均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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