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電共生系統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且經登記者,稱合格汽電共生系統 (以下簡稱合格系統) 。 一、有效熱能產出比率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有效熱能產出比率=有效熱能產出/ (有效熱能產出+有效電能產出) ] 二、總熱效率不低於百分之五十。 [總熱效率= (有效熱能產出+有效電能產出) /燃料熱值] 專業處理廢棄物者之汽電共生系統,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前二項合格系統之環境保護、防災安全、供電品質等均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
對於汽電共生系統推廣辦法第 4 條,首先第一項指出了有效熱能產出比率不低於百分之二十,有效熱能產出比率的計算方式是有效熱能產出除以有效熱能產出加上有效電能產出。第二項則規定了總熱效率不低於百分之五十,計算方式是有效熱能產出加上有效電能產出除以燃料熱值。但專業處理廢棄物者之汽電共生系統則可以不受上述規定之限制。另外,合格系統在環境保護、防災安全、供電品質等方面也需要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 參考資料來自法務部網站上公布的相關法規文件。例如,根據經濟部能源局公告的資料,專業處理廢棄物者的汽電共生系統在計算有效熱能產出比率和總熱效率時可以有所調整,這是符合法規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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