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電共生系統推廣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合格系統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遵行者,得註銷其登記。 一、擅自變更系統用途者。 二、全年有效熱能產出比率平均低於百分之二十,或全年總熱效率平均低於百分之五十者。 三、未定期申報資料 (包括熱能、電能之生產銷售與燃料使用量) 或申報不實者。 四、停止運轉達一年以上者。 五、供電情況不穩定及不可靠者。 六、違反有關環境保護、防災安全等之規定者。 專業處理廢棄物者之汽電共生系統,不適用前項第二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