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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電共生系統推廣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能源用戶為股份有限公司購置汽電共生設備,得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有關規定,按二年加速折舊,並在支出金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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