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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使用土地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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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間機構於確定公共建設設施須穿越私有土地之地下時,應將穿越公、私有土地部分使用之空間範圍,以適當之圖說函請主辦機關轉送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之。
  2. 2.前項公告,應公告於穿越土地上或附近適當場所,並張貼於當地鄉(鎮、市、區)公所公告欄;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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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使用土地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使用土地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 3 條規定:「民間機構於確定公共建設設施須穿越私有土地之地下時,應將穿越公、私有土地部分使用之空間範圍,以適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使用土地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