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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使用土地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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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徵收取得之地上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補償完竣後一個月內囑託管轄土地登記機關辦理地上權登記。
  2. 2.已登記之他項權利與前項徵收之地上權空間範圍重疊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一併囑託管轄土地登記機關辦理他項權利內容變更或塗銷登記。但已登記之他項權利屬其他公共建設設定之地上權,與前項徵收之地上權重疊者,主辦機關應與該地上權人協調辦理前項登記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參考資料中找不到與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使用土地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 7 條有關的法條與範例,因此無法針對該條款進行逐條釋義。

  • 徵收名詞
  • 地上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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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使用土地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使用土地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 7 條規定:「依本法徵收取得之地上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補償完竣後一個月內囑託管轄土地登記機關辦理地上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使用土地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