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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風力發電示範獎勵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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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營事業依本辦法提出申請者,不得請領示範機組設置獎勵。
  2. 2.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該國營事業在法令許可範圍內,優先考量國產化原則,於示範風場建置兩部符合第四條規格要求之國產化成品之示範機組。
  3. 3.國營事業獲選為受獎勵人,為採用國產化成品為示範機組,得提出延長工作期程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衡量國產化比例程度及相關因素後,得同意其延長,但延長工作期程不得逾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其他期程仍適用本辦法有關期間延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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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風力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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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離岸風力發電示範獎勵辦法第 18 條規定:「國營事業依本辦法提出申請者,不得請領示範機組設置獎勵。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該國營事業在法令許可範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離岸風力發電示範獎勵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