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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風力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計畫(含規格)評選,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申請截止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
  2. 中央主管機關對申請人所提申請案內容有疑義者,得限期通知申請人以書面補充文件或到場提出說明。
  3. 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逾越申請期限。 二、資格文件不符且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充或補正,屆期未補充或補正。 三、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隱匿或違法情事。 四、申請人不符合本辦法所定資格要件。 五、申請人未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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