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行動支付:指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透過密碼或生物特徵等身分驗證、掃碼、近距離無線通訊(Near-field communication,NFC)感應或結合物聯網相關先進應用等驗證及傳輸技術,於實體商店結帳付款,取得商品或使用服務之實質交易支付方式。 二、電子票證:指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並含有資料儲存或計算功能之晶片、卡片、憑證或其他形式之債據,作為多用途支付使用之工具。 三、信用卡:指持卡人憑發卡機構之信用,向特約之人取得商品、服務、金錢或其他利益,而得延後或依其他約定方式清償帳款所使用之支付工具,及金融卡附加可於特約商店消費付款之功能,持卡人消費時,交易金額將由該持卡人銀行存款帳戶直接扣款之支付工具。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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