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的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1 條,流動資產指的是財團法人預期可以在正常業務週期中實現的資產,或者在資產負債表日後的十二個月內實現的資產,以及現金或約當現金。而流動資產的內容包括現金及約當現金、應收票據、應收帳款、預付款項等項目。而非流動資產包括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無形資產以及存出保證金等項目。 例子: 某財團法人在其資產負債表中列有現金及約當現金、應收票據、應收帳款、預付款項等項目作為流動資產,同時列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無形資產等項目作為非流動資產。這符合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的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1 條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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