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財務報告之重要揭露事項,應加以註釋: 一、組織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二、聲明財務報告依本準則、相關法令及遵循之會計準則編製。 三、通過財務報表之日期及程序。 四、重大會計政策之彙整總說明及編製財務報告所採用之衡量基礎。 五、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之主要來源。 六、重要會計科目之說明。 七、組織之重要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八、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九、其他足以影響未來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等重要事項或措施。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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