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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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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準則所稱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2. 2.財務報表主要包括下列各項: 一、資產負債表。 二、收支餘絀表。 三、淨值變動表。 四、現金流量表。 五、附註或附表。
  3. 3.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主要報表應由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及會計主管(或主辦會計)逐頁簽名或蓋章。
  4. 4.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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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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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揭露名詞
  • 法人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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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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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4 條規定:「本準則所稱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財務報表主要包括下列各項: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