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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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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認可證於有效期限內遺失、毀損或記載事項變更者,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認可證。
  2. 2.前項補發或換發認可證之有效期限與原證相同。
  3. 3.第一項記載事項變更係增加認可業務內容者,應依業務內容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增加輻射防護偵測業務或銷售服務業務內容者,應檢附輻射防護計畫及作業程序。 二、申請增加輻射防護訓練業務內容者,應檢附訓練計畫及營運管理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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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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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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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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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認可證於有效期限內遺失、毀損或記載事項變更者,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