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認可
>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認可證於有效期限內遺失、毀損或記載事項變更者,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向
主管機關
申請補發或換發認可證。
前項補發或換發認可證之有效期限與原證相同。
第一項記載事項變更係增加認可業務內容者,應依業務內容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增加輻射防護偵測業務或銷售服務業務內容者,應檢附輻射防護計畫及作業程序。 二、申請增加輻射防護訓練業務內容者,應檢附訓練計畫及營運管理計畫。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認可 §7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管理 §15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27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