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認可證於有效期限內遺失、毀損或記載事項變更者,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認可證。
  2. 前項補發或換發認可證之有效期限與原證相同。
  3. 第一項記載事項變更係增加認可業務內容者,應依業務內容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增加輻射防護偵測業務或銷售服務業務內容者,應檢附輻射防護計畫及作業程序。 二、申請增加輻射防護訓練業務內容者,應檢附訓練計畫及營運管理計畫。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