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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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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密封放射性物質:指置於密閉容器內,在正常使用情形下,足以與外界隔離之放射性物質。 二、密封放射性物質:指密封放射性物質以外之放射性物質。 三、改裝:指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使用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變更密封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主射束方向。 (二)增加密封放射性物質活度。 (三)增加 X 光機之公稱電壓。 (四)增加加速器之加速電壓。 (五)變更輻射防護屏蔽。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四、標誌:指將放射性種加入其他物質結合成放射性化合物之過程。 五、櫃型:指原設計或製造型式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裝置於有適當屏蔽之櫃中,使用時能防止人員進入,但該櫃不為建築物之一部分。 六、高強度輻射設施:指下列之一之設施: (一)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加速電壓值達三千萬伏(30MV)以上之設施。 (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粒子能量達三千萬電子伏(30MeV) 以上之設施。 (三)使用密封放射性物質活度達一千兆貝克(1000TBq) 以上之設施。 七、過境:指貨品經由我國機場、港口,未經卸載,以同一航空器或運輸工具,進入其他國家或地區,所做一定期間之停留。 八、轉口:指貨品經由我國機場、港口,卸載後以同一或不同航空器或運輸工具,進入其他國家或地區,所做一定期間之停留。 九、表面污染物體:指一本身不具放射性之固體其表面受放射性物質污染者,但不包括放射性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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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密封放射性物質:指置於密閉容器內,在正常使用情形下,足以與外界隔離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