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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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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以下簡稱貯存設施)之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輻射監測設備。 二、具有火災偵測受信及消防設備。 三、具有洩水收集功能及取樣設備。 四、具有廢棄物接收、偵檢、操作監控及貯存之功能。 五、訂定最高貯存活度或貯存容量。 六、採取適當措施,降低盛裝容器之腐蝕速率。 七、具有廢棄物再取出之功能。 八、防震設計,能確保設備及結構之安全。
  2. 2.高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之設計,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貯存護箱具有維持散熱、密封、輻射屏蔽、結構及次臨界之功能。 二、子保安及保防作業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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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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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第 13 條規定:「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以下簡稱貯存設施)之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輻射監測設備。 二、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