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以下簡稱處理設施)之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防火、防爆、收集溢流之功能。 二、防震設計,能確保設備及結構之安全。 三、廢棄物處理系統、設備或組件之設計能抑制劣化、防止洩漏,並考慮減少廢棄物容積。 四、具有廢氣或廢液排放之偵測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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