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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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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以下簡稱處理設施)之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防火、防爆、收集溢流之功能。 二、防震設計,能確保設備及結構之安全。 三、廢棄物處理系統、設備或組件之設計能抑制劣化、防止洩漏,並考慮減少廢棄物容積。 四、具有廢氣或廢液排放之偵測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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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第 3 條規定:「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以下簡稱處理設施)之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防火、防爆、收集溢流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