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除支付第二條人員之退休、撫卹給與及相關之費用外,不得以任何名義移作他用。
根據參考資料中《交通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14 條 (70.07.30)》,該法規第14條規定:「本基金除支付第二條人員之退休、撫卹給與及相關之費用外,不得以任何名義移作他用。」此條規定了退休撫卹基金的使用範圍,僅能用於支付退休、撫卹給與及相關費用,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根據這條規定,退休撫卹基金僅能用於特定的用途,不得以其他名義移作他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