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之交通部電信總局 (以下稱原電信總局) 及所屬機構已退休或辦理撫卹人員,其所需退休撫卹給與費用,由原電信總局提撥退休撫卹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予以支應。 前項人員,包括依據原交通部電信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休辦法之規定,於八十五年七月一日優惠退休之人員及原應於八十五年一月至六月份辦理屆齡退休,因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命令退休生效日之規定而於八十五年七月十六日退休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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