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處職掌如左: 一、郵政資金之管理及運用事項。 二、各郵區管理局營業週轉金之監控及繳、協款處理事項。 三、策劃資金之調撥、轉存及洽借操作事項。 四、銀行往來存單及有價證券之保管、登記及本息兌領事項。 五、外匯買賣作業與結算事項。 六、貨幣市場利率之調查分析及標購公債、公司債、票券等有價證券業務。 七、代售小額公債之請領、登記、保管、分發及兌領事項。 八、公債買賣及附買、賣回交易之接洽及期貨交易事項。 九、國庫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及商業本票之買進及兌領業務事項。 十、證券市場之分析,股票之買賣、管理,價格數量之擬定、控盤及下單暨增資配股現券之保管。 十一、國外債券、股票、基金及外幣之投資組合企劃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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