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本局公務權責分為二層,局長、副局長、主任視察員為第一層,各科室主管副主管為第二層。第一層暨第二層主管得將該層應負責之部分公務,授權副主管或核定人員處理。主管於公出請假時,由各該層副主管或核定人員代行其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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