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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北區郵政管理局辦事細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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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對外行文以局長名義行之,授權事項之行文,得由被授權之單位以各該單位名義行文,由相關主管負責判。 前項授權事務之行文,應由各單位主管按週錄由或以副份陳送第一層主管核閱。有關人員連帶負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北區郵政管理局辦事細則第22條,該條規定局長可代表局行文,授權事項的行文則可以由被授權的單位以各該單位的名義進行,由相關主管負責核判。這表示行文的權限可以下放給被授權的單位,但必須在相應的主管負責核閱,並由相關人員連帶負責。 參考資料中沒有具體關於郵政管理局辦事細則的法條例,無法針對該條進行與範例相關的論述。因此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討論。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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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北區郵政管理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北區郵政管理局辦事細則第 22 條規定:「本局對外行文以局長名義行之,授權事項之行文,得由被授權之單位以各該單位名義行文,由相關主管負責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北區郵政管理局辦事細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