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對外行文以局長名義行之,授權事項之行文,得由被授權之單位以各該單位名義行文,由相關主管負責核判。 前項授權事務之行文,應由各單位主管按週錄由或以副份陳送第一層主管核閱。有關人員連帶負責。
根據臺灣北區郵政管理局辦事細則第22條,該條規定局長可代表局行文,授權事項的行文則可以由被授權的單位以各該單位的名義進行,由相關主管負責核判。這表示行文的權限可以下放給被授權的單位,但必須在相應的主管負責核閱,並由相關人員連帶負責。 參考資料中沒有具體關於郵政管理局辦事細則的法條例,無法針對該條進行與範例相關的論述。因此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討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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