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二條會議之出席人員,除局、副局長、主任視察員、郵件專業機構主管及各科室主管外,並得視事實需要,由局長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列席。
抱歉,我不知道臺灣北區郵政管理局辦事細則第 27 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法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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