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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辦事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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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公務權責分為二層。局長、副局長為第一層;各處室主管、副主管為第二層。第一層及第二層主管得將各該層應負責之部分公務,授權副主管處理。主管於公出、請假時,由各該層副主管或指定代理人代行其職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部電信總局辦事細則第17條,本局的公務權責被分為兩層,分別是第一層的局長、副局長,以及第二層的各處室主管、副主管。第一層和第二層的主管可以將各自負責的部分公務授權給副主管處理。當主管出公或請假時,則由各層副主管或指定代理人代行其職權。 例如,上述情境中的案例中提到了長途電信管理局的分層負責辦事制度,其中第一層的局長臨時指派原告葉永川陪同長途電信管理局專業主管人員列席中央信託局決標會議,而該局長因為公出或請假,所以指派原告代理其職權。 然而,以上所舉的例子僅供參考,並不代表該法條的具體解釋。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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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電信總局辦事細則第 17 條規定:「本局公務權責分為二層。局長、副局長為第一層;各處室主管、副主管為第二層。第一層及第二層主管得將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電信總局辦事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