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為商討重要所務,由所長按期或臨時召集所務會議討論之。其決議案由所長核定施行。專案研究或普通事務,得由所長指派召集人或由有關主辦單位主管召集會議研商之,商決事項簽請局長核定後施行。
從參考資料來看,交通部電信總局數據通信所辦事細則第 21 條是關於所務會議討論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款,所長可以按期或臨時召集所務會議,並且決議案由所長核定後施行。此外,專案研究或普通事務也可以由所長指派召集人或由有關主辦單位主管召集會議研商,商決事項簽請局長核定後施行。 參考資料中沒有具體與交通部電信總局數據通信所辦事細則第 21 條相關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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