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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數據通信所辦事細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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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為商討重要所務,由所長按期或臨時召集所務會議討論之。其決議案由所長核定施行。專案研究或普通事務,得由所長指派召集人或由有關主辦單位主管召集會議研商之,商決事項簽請局長核定後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參考資料來看,交通部電信總局數據通信所辦事細則第 21 條是關於所務會議討論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款,所長可以按期或臨時召集所務會議,並且決議案由所長核定後施行。此外,專案研究或普通事務也可以由所長指派召集人或由有關主辦單位主管召集會議研商,商決事項簽請局長核定後施行。 參考資料中沒有具體與交通部電信總局數據通信所辦事細則第 21 條相關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

  • 案由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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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數據通信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電信總局數據通信所辦事細則第 21 條規定:「本所為商討重要所務,由所長按期或臨時召集所務會議討論之。其決議案由所長核定施行。專案研究或普通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電信總局數據通信所辦事細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