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數據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全區數據電路及相關設備之規範擬訂、請購、審查、檢驗、調度及施工、維護支援事項。 二、全區數據網路及相關設備之規範擬訂、請購、審查、檢驗、調度及施工、維護事項。 三、全區數據處理系統、專用網路系統及相關設備之規範擬訂、請購、審查、檢驗、調度及施工、維護事項。 四、全區數據系統傳輸特性之測試、分析及改善事項。 五、各項數據通信業務之裝、拆、移機統一受理、追蹤與資料建檔、更新之管理及數據電路障礙之申告受理、查測、連繫及追蹤等事項。 六、其他有關公眾數據通信系統規劃、設計、測試、施工及維護等事項。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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