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劃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建設基本計畫之規劃、報核事項。 二、機線及其附屬設備擴充建設計畫之規劃、彙報事項。 三、機線設備擴充建設所需土地、機房之規劃、彙報事項。 四、機房用地及設計之會勘、會核事項。 五、長期、中期發展計畫及年度經營方針、事業計畫之編報事項。 六、年度建設計畫預算之彙報事項。 七、年度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報告之彙報事項。 八、建設計畫用料採購之會核事項。 九、建設計畫及其預算變更調度之會核及陳報事項。 十、建設計畫之經濟分析比較、綜合評估及報核事項。 十一、建設計畫執行進度之追蹤、考核、成果檢討及編報事項。 十二、上級列管建設計畫、目標管理及經建計畫執行績效之檢討編報事項。 十三、數據通信業務需求之預測、調查及編報事項。 十四、數據通信業務規章之研擬、報核事項。 十五、數據通信業務資費之研擬、報核事項。 十六、新業務之研議、報核及科技研究發展業務之推動事項。 十七、數據通信業務宣傳之規劃、實施事項。 十八、用戶意見之調查徵詢事項。 十九、各項服務之評估、考核及改進意見之報核事項。 二十、用戶專業人員訓練計畫之研擬及實施事項。 二十一、其他有關企劃及業務事項。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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