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公務權責分為二層。局長、副局長為第一層;各處室主管、副主管為第二層。第一層及第二層主管得將各該層應負責之部分公務,授權副主管處理。主管於公出、請假時,由各該層副主管或指定代理人代行其職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