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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臺灣北區電信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局公務權責分為二層。局長、副局長為第一層;各處室主管、副主管為第二層。第一層及第二層主管得將各該層應負責之部分公務,授權副主管處理。主管於公出、請假時,由各該層副主管或指定代理人代行其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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